《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56种)

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水胺硫磷、 灭线磷过渡期至2024年9月1日,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过渡期至2026年6月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过渡期内禁止在甘蔗上使用。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8种农药。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二、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12种)
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内吸磷 硫环磷 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乙酰甲胺磷 丁硫克百威 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毒死蜱 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36号、《禁限用农药名录》(2023)农业部发放宣传页内容修改名录调整说明:去除2,4-滴丁脂星标,以及过渡期注释内容。调整高毒农药,纳入禁止使用的农药分类。在部分禁止使用中减去4类高毒农药。
广东德庆南药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联合培养单位:德庆仲恺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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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56种)

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水胺硫磷、 灭线磷过渡期至2024年9月1日,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过渡期至2026年6月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过渡期内禁止在甘蔗上使用。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8种农药。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二、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12种)
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内吸磷 硫环磷 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乙酰甲胺磷 丁硫克百威 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毒死蜱 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36号、《禁限用农药名录》(2023)农业部发放宣传页内容修改名录调整说明:去除2,4-滴丁脂星标,以及过渡期注释内容。调整高毒农药,纳入禁止使用的农药分类。在部分禁止使用中减去4类高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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