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1999)的技术规格及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V)中的技术规格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国臣、孙正艳、戴振刚、李显波。
本标准规定了牙膏用黄原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野油菜黄单胞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为产生菌,以淀粉质为主要原料,经特定的生物发酵并经提纯、干燥、粉碎而成的黄原胶产品。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 氮的微量测定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2]第26号令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类白色或浅米黄色粉末。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符合GB/T 6682规定的水。
称取1g样品,慢慢倾入装有99g水的烧杯中,浸泡15min后,小心将搅拌棒浸入水中,慢慢开启搅拌器至转速200 r/min, 25min后即可完全溶解。按上述方法将样品加入乙醇、丙酮或乙醚中不溶解。
加300mL水于500mL烧杯中,预热到80℃,开启搅拌器至转速200r/min,边搅拌边加入干燥样品和槐豆胶各1.5g,至混合物形成溶液后,继续搅拌30min 以上(搅拌过程中水温不低于60℃)。停止搅拌,在室温下冷却至少2h,形成凝胶状物。按上述方法制备1%的样品溶液作为对照,不加槐豆胶,无此胶状物出现。
Brook field旋转黏度计或其他同等性能黏度计。
a)转子型号:3号转子;
b)转子转速:60 r/min;
c)测定温度:24℃~25℃。
a)用洁净、干燥的称量纸分别称取3.0g样品和氯化钾(精确至0.01g),混合均匀;
b)量取294g蒸馏水倒入400 mL烧杯中;
c)将上述盛水的烧杯置于搅拌器下,开启搅拌器,将混合好的试样慢慢向搅拌叶与杯壁之间的水中加入,并开始计时,以800r/min的转速连续搅拌2h,温度保持24℃~25℃;
d)停止搅拌,取出杯子,用搅拌棒或其他类似物上下翻动溶液几下。
取适量上述溶液,置于100mL高型烧杯中,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测定。
按6.2要求分别测定3号转子在转速6r/min和60r/min时的粘度值。
剪切性能值按公式(1)计算:
Ν=η1/η2 .....................................…................…(1)
式中:
N——剪切性能值;
η1——转速6 r/min时的粘度值,单位为毫帕秒(mPa·s);
η2——转速60r/min时的粘度值,单位为毫帕秒(mPa·s)。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将试样烘干至恒重,计算失去的物质重量。
a)玻璃制称量瓶:内径60 mm~70 mm,高不大于35mm。
b)电热恒温干燥箱。
准确称取1.0g~2.0g的样品(精确至0.001g),置于已预先在(105±1)℃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加盖,侧摇,使样品在称量瓶中均匀分布,将称量瓶放入烘箱中,打开瓶盖,将瓶盖斜搭在称量瓶瓶身上,在(105±1)℃下干燥2.5h,打开烘箱,立即将瓶盖盖在称量瓶上,将称量瓶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重。重复将称量瓶放入干燥箱干燥、冷却、称量,直至相继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1g,视为恒重。
干燥失重按公式(2)计算:
X=(m1m2)/mx100% …………………………………………………(2)
式中:
X——样品干燥失重量,%;
m1——烘干前称量瓶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烘干后称量瓶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2%。
样品先在(105±1)℃下干燥4h,然后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氮测定法中的“半微量法”测定。
a)分光光度计;
b)分析天平:感量0.001g。
a)丙酮酸;
b) 2,4﹣二硝基间苯肼;
c)乙酸乙酯;
d)盐酸溶液:1 mol/L、2 mol/L;
e) 10%碳酸钠标准溶液:按GB/T 601中的规定配制和标定。
准确称取0.045g丙酮酸,移人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取10.0 mL此溶液置于50mL具塞烧瓶中,吸取1mol/L盐酸20mL加入烧瓶中,称量烧瓶,回流加热3h,使用蛇形盘管冷却防止水蒸气损失。冷却至室温,并补充回流过程中所失去的水分。移取1.0mL 2,4﹣二硝基间苯肼的盐酸溶液(1:200,盐酸溶液为2 mol/L)于30mL分液漏斗中,加入2.0mL 具塞烧瓶中经回流处理的溶液,混匀,置室温下5 min。用5mL乙酸乙酯萃取,弃去水层,用5mL碳酸钠标准溶液萃取乙酸乙酯中的棕,萃取3次,收集萃取液置于50mL容量瓶中,用碳酸钠标准溶液稀释至刻度。
准确称取0.6g样品,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取10.0mL 此溶液置于50mL具塞烧瓶中,吸取1mol/L盐酸20mL加入烧瓶中,称量烧瓶,回流加热3h,使用蛇形盘管冷却防止水蒸气损失。冷却至室温,并补充回流过程中所失去的水分。移取1.0 mL 2,4﹣二硝基间苯肼的盐酸溶液(1:200,盐酸溶液为2 mol/L)于30mL分液漏斗中,加入2.0mL 具塞烧瓶中经回流处理的溶液,混匀,置室温下5 min。用5mL乙酸乙酯萃取,弃去水层,用5mL碳酸钠标准溶液萃取乙酸乙酯中的棕,萃取3次,收集萃取液置于50mL容量瓶中,用碳酸钠标准溶液稀释至刻度。
在分光光度计上(波长375nm),用1cm比色皿,以碳酸钠标准溶液为空白,测定标准溶液及样品溶液的吸光度。样品溶液的吸光度应等于或高于标准溶液的吸光度。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但不应少于3个包装,每个包装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瓶中,瓶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密封留存备查。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黏度、剪切性能值、干燥失重、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a)当生产的原材料、工艺、设备、人员和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较长时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原材料采用新供应点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顾客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
包装容器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名与厂址,产品名称与类型、商标、净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所采用标准编号,并标有"牙膏用"或"牙膏级"字样以及GB/T191中的"怕湿"标志。
产品应用内有一层食品级聚乙烯袋的编织袋或纸桶包装,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产品在运输或贮存时,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场所,不应与有毒物质混装、混运或一起存放。由于产品易吸水,因此在贮运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与水接触和避免包装破损。
在符合本标准包装和储运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图文源自《口腔护理用品工业》(ORAL CARE INDUSTRY),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山东青岛玉米深加工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江南大学
联合培养单位: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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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1999)的技术规格及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V)中的技术规格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国臣、孙正艳、戴振刚、李显波。
本标准规定了牙膏用黄原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野油菜黄单胞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为产生菌,以淀粉质为主要原料,经特定的生物发酵并经提纯、干燥、粉碎而成的黄原胶产品。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 氮的微量测定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2]第26号令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类白色或浅米黄色粉末。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符合GB/T 6682规定的水。
称取1g样品,慢慢倾入装有99g水的烧杯中,浸泡15min后,小心将搅拌棒浸入水中,慢慢开启搅拌器至转速200 r/min, 25min后即可完全溶解。按上述方法将样品加入乙醇、丙酮或乙醚中不溶解。
加300mL水于500mL烧杯中,预热到80℃,开启搅拌器至转速200r/min,边搅拌边加入干燥样品和槐豆胶各1.5g,至混合物形成溶液后,继续搅拌30min 以上(搅拌过程中水温不低于60℃)。停止搅拌,在室温下冷却至少2h,形成凝胶状物。按上述方法制备1%的样品溶液作为对照,不加槐豆胶,无此胶状物出现。
Brook field旋转黏度计或其他同等性能黏度计。
a)转子型号:3号转子;
b)转子转速:60 r/min;
c)测定温度:24℃~25℃。
a)用洁净、干燥的称量纸分别称取3.0g样品和氯化钾(精确至0.01g),混合均匀;
b)量取294g蒸馏水倒入400 mL烧杯中;
c)将上述盛水的烧杯置于搅拌器下,开启搅拌器,将混合好的试样慢慢向搅拌叶与杯壁之间的水中加入,并开始计时,以800r/min的转速连续搅拌2h,温度保持24℃~25℃;
d)停止搅拌,取出杯子,用搅拌棒或其他类似物上下翻动溶液几下。
取适量上述溶液,置于100mL高型烧杯中,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测定。
按6.2要求分别测定3号转子在转速6r/min和60r/min时的粘度值。
剪切性能值按公式(1)计算:
Ν=η1/η2 .....................................…................…(1)
式中:
N——剪切性能值;
η1——转速6 r/min时的粘度值,单位为毫帕秒(mPa·s);
η2——转速60r/min时的粘度值,单位为毫帕秒(mPa·s)。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将试样烘干至恒重,计算失去的物质重量。
a)玻璃制称量瓶:内径60 mm~70 mm,高不大于35mm。
b)电热恒温干燥箱。
准确称取1.0g~2.0g的样品(精确至0.001g),置于已预先在(105±1)℃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加盖,侧摇,使样品在称量瓶中均匀分布,将称量瓶放入烘箱中,打开瓶盖,将瓶盖斜搭在称量瓶瓶身上,在(105±1)℃下干燥2.5h,打开烘箱,立即将瓶盖盖在称量瓶上,将称量瓶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重。重复将称量瓶放入干燥箱干燥、冷却、称量,直至相继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1g,视为恒重。
干燥失重按公式(2)计算:
X=(m1m2)/mx100% …………………………………………………(2)
式中:
X——样品干燥失重量,%;
m1——烘干前称量瓶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烘干后称量瓶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2%。
样品先在(105±1)℃下干燥4h,然后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氮测定法中的“半微量法”测定。
a)分光光度计;
b)分析天平:感量0.001g。
a)丙酮酸;
b) 2,4﹣二硝基间苯肼;
c)乙酸乙酯;
d)盐酸溶液:1 mol/L、2 mol/L;
e) 10%碳酸钠标准溶液:按GB/T 601中的规定配制和标定。
准确称取0.045g丙酮酸,移人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取10.0 mL此溶液置于50mL具塞烧瓶中,吸取1mol/L盐酸20mL加入烧瓶中,称量烧瓶,回流加热3h,使用蛇形盘管冷却防止水蒸气损失。冷却至室温,并补充回流过程中所失去的水分。移取1.0mL 2,4﹣二硝基间苯肼的盐酸溶液(1:200,盐酸溶液为2 mol/L)于30mL分液漏斗中,加入2.0mL 具塞烧瓶中经回流处理的溶液,混匀,置室温下5 min。用5mL乙酸乙酯萃取,弃去水层,用5mL碳酸钠标准溶液萃取乙酸乙酯中的棕,萃取3次,收集萃取液置于50mL容量瓶中,用碳酸钠标准溶液稀释至刻度。
准确称取0.6g样品,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取10.0mL 此溶液置于50mL具塞烧瓶中,吸取1mol/L盐酸20mL加入烧瓶中,称量烧瓶,回流加热3h,使用蛇形盘管冷却防止水蒸气损失。冷却至室温,并补充回流过程中所失去的水分。移取1.0 mL 2,4﹣二硝基间苯肼的盐酸溶液(1:200,盐酸溶液为2 mol/L)于30mL分液漏斗中,加入2.0mL 具塞烧瓶中经回流处理的溶液,混匀,置室温下5 min。用5mL乙酸乙酯萃取,弃去水层,用5mL碳酸钠标准溶液萃取乙酸乙酯中的棕,萃取3次,收集萃取液置于50mL容量瓶中,用碳酸钠标准溶液稀释至刻度。
在分光光度计上(波长375nm),用1cm比色皿,以碳酸钠标准溶液为空白,测定标准溶液及样品溶液的吸光度。样品溶液的吸光度应等于或高于标准溶液的吸光度。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测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但不应少于3个包装,每个包装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瓶中,瓶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密封留存备查。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黏度、剪切性能值、干燥失重、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a)当生产的原材料、工艺、设备、人员和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较长时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原材料采用新供应点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顾客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
包装容器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名与厂址,产品名称与类型、商标、净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所采用标准编号,并标有"牙膏用"或"牙膏级"字样以及GB/T191中的"怕湿"标志。
产品应用内有一层食品级聚乙烯袋的编织袋或纸桶包装,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产品在运输或贮存时,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场所,不应与有毒物质混装、混运或一起存放。由于产品易吸水,因此在贮运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与水接触和避免包装破损。
在符合本标准包装和储运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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