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47.哪些地方是禁止养动物的?
答:《畜牧法》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48.养殖过程不允许的行为有哪些?
答:《畜牧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泄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49. 养蜂者转地放蜂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养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规定,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50.从事水产养殖在饵料、饲料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渔业法》明确,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51. 从事水产养殖在生态环境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渔业法》明确,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52.什么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
答:为规范养殖用药行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禁用清单。
实行禁用清单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既是规范养殖环节用药行为的需要,更是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某些药物和化合物,如克伦特罗、己烯雌酚、丙酸睾酮,在动物养殖中使用虽可促进动物生长、提高瘦肉率、提高饲料报酬等,但有确切资料证实,这些药物存在致癌性、遗传毒性或者能引起人体机能紊乱,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应列入禁用清单。
53.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是一回事吗?
答: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划等号。
蛋鸡产蛋期禁用和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一般都有明确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其他动物、组织的残留限量标准,与禁用清单品种有本质区别。规定产蛋期禁用或泌乳期禁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药物研发时缺乏相关研究数据,二是产蛋期间或泌乳期间较难执行休药期。临床上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或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洛美沙星等农业农村部已明确要求停止使用的药物,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有潜在的风险隐患,不符合禁用清单遴选原则,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不再允许这些药物用于养殖生产,与禁用清单品种不同。临床上使用这些药物,或在动物产品中检出这些药物的残留,应属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54.养鱼的养殖户违反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应受到怎样处罚?
答:不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5.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包括哪几类?
答:(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俗称“瘦肉精”)
(2)性激素。如雌激素类药,促性腺激素类药。
(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如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的,抗组胺药,镇静药、抗惊厥药,催眠药,抗高血压,麻醉药。
(5)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56. 11.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应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5.经营饲料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新疆库车县驴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塔里木大学
联合培养单位:库车裕万家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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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47.哪些地方是禁止养动物的?
答:《畜牧法》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48.养殖过程不允许的行为有哪些?
答:《畜牧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泄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49. 养蜂者转地放蜂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养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规定,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50.从事水产养殖在饵料、饲料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渔业法》明确,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51. 从事水产养殖在生态环境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渔业法》明确,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52.什么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
答:为规范养殖用药行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禁用清单。
实行禁用清单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既是规范养殖环节用药行为的需要,更是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某些药物和化合物,如克伦特罗、己烯雌酚、丙酸睾酮,在动物养殖中使用虽可促进动物生长、提高瘦肉率、提高饲料报酬等,但有确切资料证实,这些药物存在致癌性、遗传毒性或者能引起人体机能紊乱,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应列入禁用清单。
53.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是一回事吗?
答: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划等号。
蛋鸡产蛋期禁用和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一般都有明确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其他动物、组织的残留限量标准,与禁用清单品种有本质区别。规定产蛋期禁用或泌乳期禁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药物研发时缺乏相关研究数据,二是产蛋期间或泌乳期间较难执行休药期。临床上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或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洛美沙星等农业农村部已明确要求停止使用的药物,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有潜在的风险隐患,不符合禁用清单遴选原则,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不再允许这些药物用于养殖生产,与禁用清单品种不同。临床上使用这些药物,或在动物产品中检出这些药物的残留,应属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54.养鱼的养殖户违反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应受到怎样处罚?
答:不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5.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包括哪几类?
答:(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俗称“瘦肉精”)
(2)性激素。如雌激素类药,促性腺激素类药。
(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如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的,抗组胺药,镇静药、抗惊厥药,催眠药,抗高血压,麻醉药。
(5)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56. 11.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应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5.经营饲料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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