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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七)

发布时间:2024-12-30

创办养殖场

1.什么是畜禽养殖场(小区)?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由企业、合作社或个人兴建的,具有固定养殖场所,畜禽常年存栏相对稳定,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养殖基地。

2.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标准是什么?

答:备案标准与养殖规模有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按设计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备案: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荷斯坦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乳用西门塔尔牛(乳用新疆褐牛)年存栏1000以士、骆驼在100匹(头、峰)以上、兔出栏5000只以上。其它畜种另行规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3.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畜牧法》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装备;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4.什么是畜禽养殖代码?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平台自动赋予。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赋码情况及时反馈经营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单位或个人。

每个畜禽养殖场(小区)仅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至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8位为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类别代码、第9至14位为顺序码、第15位为校验码。

5.养殖场的防疫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养殖场选址、技术人员、布局、设备、管理制度做了规定。

6.养殖场选址有什么要求?

答:动物饲养场选址,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确认。选址应当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不同动物饲养场有具体的规定。

7.禁养区是什么意思?

答:2016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指南中定义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8. 动物饲养场技术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动物饲养场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9. 动物饲养场布局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动物饲养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

(三)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四)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五)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六)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七)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10. 动物饲养场应当具有什么设施设备?

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动物饲养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七)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八)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

11. 动物饲养场应当制定哪些管理制度?

答: 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曰常巡查、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制度。

12. 动物饲养场无害化处理处理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畜禽散养户的防疫条件什么具体要求?

答:目前我区对于散养户的动物防疫条件尚无具体要求,以当地农业农村要求为准。

14.什么是畜禽标识?

答:我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15.畜禽养殖者如何获取标识?

答:我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16. 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有什么规定?

答:《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做了如下规定: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17.养殖户(小区)的养殖档案有什么要求?

答:《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18. 饲养种畜的养殖档案有什么要求?

答:我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地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19.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答: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20.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得什么许可证?

答:《养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21. 养蜂需要养殖档案吗?

答:需要。《养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22.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获得哪些许可证?

答: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3.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4.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25. 蚕种生产者需要建立蚕种生产档案吗?

答:需要。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品种名称、亲本来源、繁制地点、生产数量、检疫检验结果、技术与质检负责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蚕种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新疆库车县驴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塔里木大学

联合培养单位:库车裕万家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所属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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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七)

发布时间:2024-12-30

创办养殖场

1.什么是畜禽养殖场(小区)?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由企业、合作社或个人兴建的,具有固定养殖场所,畜禽常年存栏相对稳定,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养殖基地。

2.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标准是什么?

答:备案标准与养殖规模有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按设计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备案: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荷斯坦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乳用西门塔尔牛(乳用新疆褐牛)年存栏1000以士、骆驼在100匹(头、峰)以上、兔出栏5000只以上。其它畜种另行规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3.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畜牧法》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装备;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4.什么是畜禽养殖代码?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平台自动赋予。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赋码情况及时反馈经营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单位或个人。

每个畜禽养殖场(小区)仅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至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8位为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类别代码、第9至14位为顺序码、第15位为校验码。

5.养殖场的防疫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养殖场选址、技术人员、布局、设备、管理制度做了规定。

6.养殖场选址有什么要求?

答:动物饲养场选址,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确认。选址应当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不同动物饲养场有具体的规定。

7.禁养区是什么意思?

答:2016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指南中定义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8. 动物饲养场技术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动物饲养场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9. 动物饲养场布局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动物饲养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

(三)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四)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五)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六)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七)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10. 动物饲养场应当具有什么设施设备?

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动物饲养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七)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八)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

11. 动物饲养场应当制定哪些管理制度?

答: 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曰常巡查、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制度。

12. 动物饲养场无害化处理处理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畜禽散养户的防疫条件什么具体要求?

答:目前我区对于散养户的动物防疫条件尚无具体要求,以当地农业农村要求为准。

14.什么是畜禽标识?

答:我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15.畜禽养殖者如何获取标识?

答:我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16. 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有什么规定?

答:《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做了如下规定: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17.养殖户(小区)的养殖档案有什么要求?

答:《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18. 饲养种畜的养殖档案有什么要求?

答:我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地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19.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答: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20.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得什么许可证?

答:《养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21. 养蜂需要养殖档案吗?

答:需要。《养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22.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获得哪些许可证?

答: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3.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4.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25. 蚕种生产者需要建立蚕种生产档案吗?

答:需要。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品种名称、亲本来源、繁制地点、生产数量、检疫检验结果、技术与质检负责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蚕种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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