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购买、配制、使用饲养
1.与饲料有关的法规有哪些?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饲料标签》标准,《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12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管理政策调整公告(2019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2020年6月1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
2.饲料标签应载明哪些信息?
答: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直接相关,我国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标签标注含量相符。
3.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存在什么问题?
答:饲料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标签、饲料名称不规范,加入药物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未标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等。
4.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养殖者出台自行配制饲料的规定?
答:我国养殖业饲料有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农业农村部制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以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在调研总结近年来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定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5.《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定包括九条内容,主要对养殖者生产自配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5.规定所指的自配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者生产的就是自配料?
答: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全部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总之,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养殖者在自配料中添加兽药应当注意什么?
答:《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第六条明确,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这一点与商品饲料的要求完全一致。生产实践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养殖者存在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情况。在这方面,《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要求,本规定也作了具体阐述,就是必须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7.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饲料原料和添加剂是可以用的?
答:在原料方面,本规定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在添加剂方面,自配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养殖者购买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时,应当注意核查相关产品的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产品。
8.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包括哪几类?
答:(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俗称“瘦肉精”)
(2)性激素。如雌激素类药,促性腺激素类药。
(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如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的,抗组胺药,镇静药、抗惊厥药,催眠药,抗高血压,麻醉药。
(5)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9.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10.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应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经营饲料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9.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3. 经营者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经营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养殖户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喂鱼,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库车县驴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塔里木大学
联合培养单位:库车裕万家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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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购买、配制、使用饲养
1.与饲料有关的法规有哪些?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饲料标签》标准,《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12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管理政策调整公告(2019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2020年6月1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
2.饲料标签应载明哪些信息?
答: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直接相关,我国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标签标注含量相符。
3.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存在什么问题?
答:饲料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标签、饲料名称不规范,加入药物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未标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等。
4.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养殖者出台自行配制饲料的规定?
答:我国养殖业饲料有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农业农村部制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以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在调研总结近年来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定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5.《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定包括九条内容,主要对养殖者生产自配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5.规定所指的自配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者生产的就是自配料?
答: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全部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总之,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养殖者在自配料中添加兽药应当注意什么?
答:《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第六条明确,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这一点与商品饲料的要求完全一致。生产实践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养殖者存在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情况。在这方面,《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要求,本规定也作了具体阐述,就是必须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7.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饲料原料和添加剂是可以用的?
答:在原料方面,本规定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在添加剂方面,自配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养殖者购买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时,应当注意核查相关产品的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产品。
8.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包括哪几类?
答:(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俗称“瘦肉精”)
(2)性激素。如雌激素类药,促性腺激素类药。
(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如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的,抗组胺药,镇静药、抗惊厥药,催眠药,抗高血压,麻醉药。
(5)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9.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10.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应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经营饲料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9.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3. 经营者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经营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养殖户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喂鱼,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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