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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十三)

发布时间:2024-12-30

动物检疫

1.什么是动物检疫?

答:动物检疫包括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对可以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施行强制隔离,或做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2. 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申报检疫?

答: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动物或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称为产地检疫。

4.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2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5.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什么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申报检疫的方式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的区域已实现信息化管理,货主需在申报点注册兵团动物检疫微信小程序申报检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7.只要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就会受理吗?

答:不一定。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畜禽贩运经纪人可以申报产地检疫吗?

答:可以。畜禽养殖场(户)可以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但是,畜禽贩运经纪人需持有养殖场(户)出具的委托书。

9.动物、动物产品是随报随检吗?

答:不是。动物通途不同、动物种类不同申报检疫的时间有所不同。

10.畜禽屠宰前,对申报检疫的具体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11.打算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需要提前几天申报检疫?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

12.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几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答:三天。法律依据同问题11。

13.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官方兽医才会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14.牛、羊免疫布鲁氏菌病疫苗后,多久可以申报检疫?

答:新疆属于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一类地区免疫牛羊,在免疫45天后可以凭产地检疫证明在一类地区跨省流通。

15.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16.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需要再次申报检疫吗?

答:需要。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17.产地检疫需要查验“瘦肉精”检测报告吗?

答:不需要。

18.检疫出证时,如果有监测报告是否还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答:检测报告与监测报告不同,需提供检测报告。

19.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需要申报检疫吗?

答:需要。《养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20. 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官方兽医才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21.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哪些?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动物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22.法律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如何处理?

答: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3.蜜蜂检疫对象包括哪些疫病?

答:我国制定的《蜜蜂检疫规程》规定以下建议对象,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24.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7.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8. 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疆库车县驴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塔里木大学

联合培养单位:库车裕万家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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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

1.什么是动物检疫?

答:动物检疫包括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对可以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施行强制隔离,或做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2. 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申报检疫?

答: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动物或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称为产地检疫。

4.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2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5.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什么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申报检疫的方式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的区域已实现信息化管理,货主需在申报点注册兵团动物检疫微信小程序申报检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7.只要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就会受理吗?

答:不一定。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畜禽贩运经纪人可以申报产地检疫吗?

答:可以。畜禽养殖场(户)可以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但是,畜禽贩运经纪人需持有养殖场(户)出具的委托书。

9.动物、动物产品是随报随检吗?

答:不是。动物通途不同、动物种类不同申报检疫的时间有所不同。

10.畜禽屠宰前,对申报检疫的具体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11.打算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需要提前几天申报检疫?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

12.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几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答:三天。法律依据同问题11。

13.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官方兽医才会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14.牛、羊免疫布鲁氏菌病疫苗后,多久可以申报检疫?

答:新疆属于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一类地区免疫牛羊,在免疫45天后可以凭产地检疫证明在一类地区跨省流通。

15.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16.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需要再次申报检疫吗?

答:需要。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17.产地检疫需要查验“瘦肉精”检测报告吗?

答:不需要。

18.检疫出证时,如果有监测报告是否还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答:检测报告与监测报告不同,需提供检测报告。

19.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需要申报检疫吗?

答:需要。《养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20. 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官方兽医才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21.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哪些?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动物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22.法律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如何处理?

答: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3.蜜蜂检疫对象包括哪些疫病?

答:我国制定的《蜜蜂检疫规程》规定以下建议对象,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24.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7.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8. 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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