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购买动物和动物产品
1.我国法律规定的动物包括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答:《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什么人不能从事动物的销售工作?
答:患有易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易感染动物的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到集贸市场销售自己饲养的动物需要申报产地检疫吗?
答:需要。
5.农村地区供自己食用的动物,屠宰前需要申报检疫吗?
答:不需要。
6.不能出售或购买什么畜禽?
答:禁止销售和购入病、死畜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畜禽和畜禽肉。
7.养殖场(户)在引种和补栏时要注意什么?
答: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在引种和补栏时不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相关疫病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畜禽和仔畜禽。
8. 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养殖档案有什么要求?
答:《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9.销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10、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触犯刑法吗?
答:触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1.销售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2.购买种畜和种禽要注意什么?
答: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到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买种畜或种禽;
(二)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三) 有售后服务。
13. 销售的蚕种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蚕种标签应当注明企业(种场)名称、企业(种场)地址、品种名称、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
14. 哪些蚕种是禁止销售的?
答: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三)未附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蚕种检疫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
15.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6.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蚕种经营者需要建立蚕种经营档案吗?
答:需要。 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种来源、保藏地点、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新疆库车县驴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塔里木大学
联合培养单位:库车裕万家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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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购买动物和动物产品
1.我国法律规定的动物包括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答:《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什么人不能从事动物的销售工作?
答:患有易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易感染动物的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到集贸市场销售自己饲养的动物需要申报产地检疫吗?
答:需要。
5.农村地区供自己食用的动物,屠宰前需要申报检疫吗?
答:不需要。
6.不能出售或购买什么畜禽?
答:禁止销售和购入病、死畜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畜禽和畜禽肉。
7.养殖场(户)在引种和补栏时要注意什么?
答: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在引种和补栏时不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相关疫病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畜禽和仔畜禽。
8. 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养殖档案有什么要求?
答:《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9.销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10、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触犯刑法吗?
答:触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1.销售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2.购买种畜和种禽要注意什么?
答: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到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买种畜或种禽;
(二)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三) 有售后服务。
13. 销售的蚕种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蚕种标签应当注明企业(种场)名称、企业(种场)地址、品种名称、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
14. 哪些蚕种是禁止销售的?
答: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三)未附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蚕种检疫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
15.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6.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蚕种经营者需要建立蚕种经营档案吗?
答:需要。 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种来源、保藏地点、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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