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小院首页 > 小院资源

澳大利亚草原管理的三个阶段

发布时间:2023-06-14

澳大利亚位于南半球的南太平洋,是四面环水的大陆岛国,国土面积768万平方公里,草原面积319.46万平方公里,牧场面积占世界牧场总面积的9.76%,天然草场占国土面积的41.58%,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畜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畜牧业发展初期,也曾因为过度放牧导致生态系统失衡、水土流失、草原退化等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草原生态系统澳大利亚积极的进行了草原保护和管理。澳大利亚的保护管理过程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860年至1920年期间澳大利亚尤为关注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畜牧业,忽视了放牧对草地带来的破坏力,缺乏对草原的保护。虽然在此过程中澳大利亚未制定专门的草原保护法律,但各州仍根据各自草原保护情况先行制定了适宜各州的草原保护相关法律。例如,1901年新南威尔士制定了《西部土地法案》(到 2009 年 9 月经过 10 个修正案的补充,形成了一套科学的土地保护体系,其中就包括对草原的保护。)。

第二阶段,1920年至1980年,开始逐步关注草原的发展,例如1936年澳大利亚出台了《草原管理条例》,促进草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新南威尔士土壤侵蚀委员会为解决水土流失的问题,在1938年制定了《土壤保持法》,该法案的提出成立了新南威尔士土壤保持局,是澳大利亚第一部关于土壤保持的法案;1970维多利亚州局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规定不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违反了环保法规,都要接受严肃查处,对法人可以判处最高达100万澳元的罚金。

第三阶段,1980年之后,开始关注草原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在此期间出台了部分草原保护相关法律,用以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有序的发展。例如:1992年北部疆域制定了《牧场土地法》用于强调土地租赁必须用于牧养或用于农业或放养两种目的;1997年西澳大利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案》再次强化了草原租赁使用的目的,同时核定草地最大和最小载畜量,公民为改善环境进行建设的花费可以在合同期满且不在续约时获得政府的补偿; 1999年出台的《国家牧场管理原则和指南》也通过草地牧场管理的方式促进了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和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

1990年起,澳大利亚每5年会在全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普查,联邦政府根据对生态环境状况的系统评估结果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实行。至今,澳大利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监管。同时,联邦,州与市三级政府,责任清晰,相互配合,联邦政府承担着对生态环境的整体计划和综合整治,州政府承担着对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各市政府在州的发展纲领和指引下,制订并实施全市的环境保护计划。

经过多年的积累,澳大利亚如今的环境保护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理念先进,自成体系。既有单项立法,又有综合立法;既有联邦法,又有地方法。这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得澳大利亚成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国家之一,环境保护意识强、立法制度严格、以公众为基础开展草原保护管理政策是澳大利亚环境保护的主要特点。


内蒙古锡林浩特草业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联合培养单位:锡林浩特市知牧牧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详情地址: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牧场黄花树特分场
联系电话:

版权所有 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served 京ICP备 05004632号-3

当前位置:小院首页 > 小院资源

澳大利亚草原管理的三个阶段

发布时间:2023-06-14

澳大利亚位于南半球的南太平洋,是四面环水的大陆岛国,国土面积768万平方公里,草原面积319.46万平方公里,牧场面积占世界牧场总面积的9.76%,天然草场占国土面积的41.58%,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畜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畜牧业发展初期,也曾因为过度放牧导致生态系统失衡、水土流失、草原退化等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草原生态系统澳大利亚积极的进行了草原保护和管理。澳大利亚的保护管理过程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860年至1920年期间澳大利亚尤为关注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畜牧业,忽视了放牧对草地带来的破坏力,缺乏对草原的保护。虽然在此过程中澳大利亚未制定专门的草原保护法律,但各州仍根据各自草原保护情况先行制定了适宜各州的草原保护相关法律。例如,1901年新南威尔士制定了《西部土地法案》(到 2009 年 9 月经过 10 个修正案的补充,形成了一套科学的土地保护体系,其中就包括对草原的保护。)。

第二阶段,1920年至1980年,开始逐步关注草原的发展,例如1936年澳大利亚出台了《草原管理条例》,促进草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新南威尔士土壤侵蚀委员会为解决水土流失的问题,在1938年制定了《土壤保持法》,该法案的提出成立了新南威尔士土壤保持局,是澳大利亚第一部关于土壤保持的法案;1970维多利亚州局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规定不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违反了环保法规,都要接受严肃查处,对法人可以判处最高达100万澳元的罚金。

第三阶段,1980年之后,开始关注草原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在此期间出台了部分草原保护相关法律,用以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有序的发展。例如:1992年北部疆域制定了《牧场土地法》用于强调土地租赁必须用于牧养或用于农业或放养两种目的;1997年西澳大利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案》再次强化了草原租赁使用的目的,同时核定草地最大和最小载畜量,公民为改善环境进行建设的花费可以在合同期满且不在续约时获得政府的补偿; 1999年出台的《国家牧场管理原则和指南》也通过草地牧场管理的方式促进了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和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

1990年起,澳大利亚每5年会在全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普查,联邦政府根据对生态环境状况的系统评估结果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实行。至今,澳大利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监管。同时,联邦,州与市三级政府,责任清晰,相互配合,联邦政府承担着对生态环境的整体计划和综合整治,州政府承担着对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各市政府在州的发展纲领和指引下,制订并实施全市的环境保护计划。

经过多年的积累,澳大利亚如今的环境保护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理念先进,自成体系。既有单项立法,又有综合立法;既有联邦法,又有地方法。这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得澳大利亚成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国家之一,环境保护意识强、立法制度严格、以公众为基础开展草原保护管理政策是澳大利亚环境保护的主要特点。


版权所有 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served
京ICP备 0500463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