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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自然环境保护法》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23-06-14

蒙古国国土总面积156.4百万公顷,天然牧场和草原资源非常丰富,拥有1.11亿公顷牧场,170万公顷草场,畜牧业产值占农牧业总产值的80%,占出口收入的10%。蒙古国作为游牧民族在生活中积累了大量草原保护的经验和方法,特别是共和国时期以来,蒙古国政府规定草原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拥有使用权,但对于牧户草场的界限和面积等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牧户可以换季随时游动,保持着传统的游牧模式。

传统的游牧方式在管理上存在许多局限性且容易造成草地退化等问题。蒙古族作为哦游牧民族具有较强的草原保护意识,并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得以贯彻和体现。为了保障人居住在健康安全的环境里的权利,结合考虑社会和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从现在和将来的利益角度去保护并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蒙古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自然环境保护法》。该法案的立法理念较为先进,明确宣告“保障人生活于健康、安全环境的权利”,从而确立了公民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享有的权利,并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和原则。国家在落实环境保护方针的同时,必须为人民创造舒适的环境;发展生态优先经济、保持生态平衡;保障科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决定、行为必须公开透明。

《自然环境保护法》在起初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在立法方面:虽然采用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但是相关的规定不具体,导致执法机关和公民缺乏合理的正确性引导,并且由于该法案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经验,一些具体内容与我国国情不符,不能适用于蒙古国,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被理解;在司法实践方面:存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些县级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熟悉,影响了基层依法执政的水平;在技术手段方面:在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先进技术的重视,技术手段的落后限制了环境问题的解决。

为解决《自然环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蒙古国于19981月、20021月、20024月、20031月、20051月、200511月、20066月、20081月、20125月等先后经历了10余次修订,在逐步修订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严格的草原等环节保护的奖惩机制。修订后详细规定了环境评估于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恢复自然资源等内容,对蒙古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在2012年在《自然环境保护法》中对共同管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在8章中为共同管理制度的实施做出了详细规定,通过合伙形式组建的当地居民以共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与恢复环境权,让其透明公正的组织群众共管资源利用,从而受益于其社会经济利益的过程为自然资源的共管。共同管理模式是把草原的保护和使用权利交给社区,交给牧户,让社区的牧户之间互相约束监督彼此的放牧行为,是自然环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蒙古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总则先行予立法指导、单行法予以具体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即《自然环境保护法》仅是环境法律系统的总则,具体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是在单行法中基于具体规定的。现行的《自然环境保护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4年1月,至今仍在实行。该法案的顺利执行得益于蒙古族人民长期游牧生活的特点,衍生出的游牧文明是一种对自然环境及其规律保持和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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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自然环境保护法》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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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国土总面积156.4百万公顷,天然牧场和草原资源非常丰富,拥有1.11亿公顷牧场,170万公顷草场,畜牧业产值占农牧业总产值的80%,占出口收入的10%。蒙古国作为游牧民族在生活中积累了大量草原保护的经验和方法,特别是共和国时期以来,蒙古国政府规定草原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拥有使用权,但对于牧户草场的界限和面积等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牧户可以换季随时游动,保持着传统的游牧模式。

传统的游牧方式在管理上存在许多局限性且容易造成草地退化等问题。蒙古族作为哦游牧民族具有较强的草原保护意识,并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得以贯彻和体现。为了保障人居住在健康安全的环境里的权利,结合考虑社会和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从现在和将来的利益角度去保护并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蒙古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自然环境保护法》。该法案的立法理念较为先进,明确宣告“保障人生活于健康、安全环境的权利”,从而确立了公民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享有的权利,并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和原则。国家在落实环境保护方针的同时,必须为人民创造舒适的环境;发展生态优先经济、保持生态平衡;保障科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决定、行为必须公开透明。

《自然环境保护法》在起初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在立法方面:虽然采用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但是相关的规定不具体,导致执法机关和公民缺乏合理的正确性引导,并且由于该法案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经验,一些具体内容与我国国情不符,不能适用于蒙古国,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被理解;在司法实践方面:存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些县级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熟悉,影响了基层依法执政的水平;在技术手段方面:在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先进技术的重视,技术手段的落后限制了环境问题的解决。

为解决《自然环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蒙古国于19981月、20021月、20024月、20031月、20051月、200511月、20066月、20081月、20125月等先后经历了10余次修订,在逐步修订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严格的草原等环节保护的奖惩机制。修订后详细规定了环境评估于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恢复自然资源等内容,对蒙古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在2012年在《自然环境保护法》中对共同管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在8章中为共同管理制度的实施做出了详细规定,通过合伙形式组建的当地居民以共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与恢复环境权,让其透明公正的组织群众共管资源利用,从而受益于其社会经济利益的过程为自然资源的共管。共同管理模式是把草原的保护和使用权利交给社区,交给牧户,让社区的牧户之间互相约束监督彼此的放牧行为,是自然环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蒙古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总则先行予立法指导、单行法予以具体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即《自然环境保护法》仅是环境法律系统的总则,具体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是在单行法中基于具体规定的。现行的《自然环境保护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4年1月,至今仍在实行。该法案的顺利执行得益于蒙古族人民长期游牧生活的特点,衍生出的游牧文明是一种对自然环境及其规律保持和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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