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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草原法律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2023-06-14

20世纪30年代,美国过度开荒放牧,导致其大平原地区草地植被破坏严重,土壤风蚀加剧,带来巨大生态危机。自此美国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政策进行深刻反思,为恢复生态、保护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推进草原可持续发展,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一系列保护草原及土地的法律法规。

(1)《泰勒放牧法》是第一部联邦土地放牧控制法案,旨在确立公共牧草地合理利用制度与方式,结束了美国西部公共草地长期以来的掠夺式经营和无序利用状态。

(2)《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宗旨是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为每一代公民创造安全、健康、美丽、有文化内涵的愉悦环境,实现利用环境资源利益的最大化。草原资源保护是该法案关注的重点之一,该法案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3)《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是一部关于公共土地保护与利用的重要综合性法律,确立了美国公共土地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公共土地的出售、收回、征购、交换和有偿利用原则。该法规倡导草原资源长期规划和各学科之间协作;倡导公共土地实现多功能利用,而不局限于放牧功能。

(4)《公共草原改良法》肯定了草地调查和评价的重要意义,确立了调查和评价草地情况的基本制度。该法案内容主要包括:放牧许可证的期限最长为10年;在分配公共牧草地时,需要从改良草地的状况确定分配方案;开展草地价值评估,最大程度实现有利于达到管理目标的所有草地价值;继续执行保护草原野生动物的政策,为草原野生动物提供更加安全的栖息地。

(5)《草地革新法》是对《泰勒放牧法》的延续和完善,其主要议题是放牧优先、草地改良的所有权和允许申请托管资格。此外,还提出了增加西部地区放牧费的法条,以促进环境改善。

(6)为完成《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相关放牧地的规定,美国政府颁布《1995年干预法》,此法可以视为《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延续,以完成相应条款要求和指定计划。

美国在《1995年干预法》出台后,没有再对草原的管理进行更多的立法修正,而是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指导意见以配合管理。如《国家草原管理白皮书》(1997年)、《国家牧草地和牧场管理手册》(2003年)、牧草地管理指令(2005年)等,使相关人员进一步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提高草原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草原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锡林浩特草业科技小院

培养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联合培养单位:锡林浩特市知牧牧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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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美国过度开荒放牧,导致其大平原地区草地植被破坏严重,土壤风蚀加剧,带来巨大生态危机。自此美国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政策进行深刻反思,为恢复生态、保护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推进草原可持续发展,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一系列保护草原及土地的法律法规。

(1)《泰勒放牧法》是第一部联邦土地放牧控制法案,旨在确立公共牧草地合理利用制度与方式,结束了美国西部公共草地长期以来的掠夺式经营和无序利用状态。

(2)《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宗旨是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为每一代公民创造安全、健康、美丽、有文化内涵的愉悦环境,实现利用环境资源利益的最大化。草原资源保护是该法案关注的重点之一,该法案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3)《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是一部关于公共土地保护与利用的重要综合性法律,确立了美国公共土地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公共土地的出售、收回、征购、交换和有偿利用原则。该法规倡导草原资源长期规划和各学科之间协作;倡导公共土地实现多功能利用,而不局限于放牧功能。

(4)《公共草原改良法》肯定了草地调查和评价的重要意义,确立了调查和评价草地情况的基本制度。该法案内容主要包括:放牧许可证的期限最长为10年;在分配公共牧草地时,需要从改良草地的状况确定分配方案;开展草地价值评估,最大程度实现有利于达到管理目标的所有草地价值;继续执行保护草原野生动物的政策,为草原野生动物提供更加安全的栖息地。

(5)《草地革新法》是对《泰勒放牧法》的延续和完善,其主要议题是放牧优先、草地改良的所有权和允许申请托管资格。此外,还提出了增加西部地区放牧费的法条,以促进环境改善。

(6)为完成《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相关放牧地的规定,美国政府颁布《1995年干预法》,此法可以视为《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延续,以完成相应条款要求和指定计划。

美国在《1995年干预法》出台后,没有再对草原的管理进行更多的立法修正,而是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指导意见以配合管理。如《国家草原管理白皮书》(1997年)、《国家牧草地和牧场管理手册》(2003年)、牧草地管理指令(2005年)等,使相关人员进一步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提高草原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草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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